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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2002

作者: 时间:2003-09-03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
(2002年8月5日)

  自1997年省委教育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关于组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意见》实施以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健康发展,依法治教,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工会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重要性
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教育系统落实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迫切要求;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党与教职工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的法律地位,组织和加入工会是法律赋予教职工的权利。
近年来,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我省发展很快,成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力量。各级教育党委、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 认真做好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
1、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有专人负责,切实认真抓好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并做到边组建、边巩固、边发挥作用。
2、达到“整体推进,不留空白”的要求。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不论规模大小,职工多少,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会员人数25人以上的学校,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学校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教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10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教职工委员。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组建工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3、建立会籍管理制度。凡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专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本人有入会要求,都可加入工会组织。会籍管理实行会员关系随着劳动关系流动的管理制度。即劳动关系在哪里,会籍关系也确定在哪里,以适应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职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要认真履行入会手续。
已在原单位退(离)休的教师被聘任后,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办理临时转会关系,成为聘任学校的工会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工会活动。
三、 依法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开展工作
1、 领导体制和录属关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要经过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工会关系与其他国家举办的学校一样实行属地管理,隶属于上一级教育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 机构设置。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机构设置参照国家举办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3、 工会干部。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按规定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组织领导人,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教育工会批准。工会主席任期内,如变动工作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教育工会同意,并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工会负责人。工会干部因工作或参加上级工会活动,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同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照发,差旅费由学校负担。学校举办者及其直系亲属和校级行政领导不宜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
4、 工作条件。学校要为工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办公、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依法拨缴工会经费,以保证工会活动的需要。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组织依照《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工会的各项职能,在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 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规、政策,教育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支持、参与学校改革,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董事会、行政办公会议,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2、 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工会法》、《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的要求,指导和帮助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3、 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学校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由工会主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人。学校在解聘、辞退、开除和处分教职工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学校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权益而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工会应尊重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对学校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应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工会要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同时还要扩大民主渠道,推进校务公开,建立其他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5、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学校工会应围绕教育教学的中心开展工作,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教学的情况下,组织会员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召开工会有关会议。重点以师德建设为核心,“三育人”活动为载体开展灵活多样的职工自我教育活动,培养教职工国家主人翁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勤奋敬业、为人师表的良好风范。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教职工的情操,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6、 抓好工会的自身建设。学校工会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方式与机制。通过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增加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加强对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养,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开展争创合格教职工之家、先进教职工之家活动,使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会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
五、 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组建工会工作的领导,同时也要抓好一些新建学校(如职业技术学院、专修学院等)的工会组建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分析研究建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今后在检查、部署社会力量和新建学校办学有关工作时,应同时检查这些学校的工会组建工作。有关部门在评选先进学校、校长时,应把学校是否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工作作为重要条件。督促尚未建立工会的学校依法尽快建立工会组织。
各级教育工会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加强对学校工会组建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服务,以保证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包括新建学校)工会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教育工会要在党委和市、县总工会领导下,把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新建学校组建工会工作纳入当地工会组建工作的整体部署之中,要及时向党委、总工会汇报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新建学校工会组织的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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