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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1998

作者: 时间:1998-03-05 点击数: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教育工会、各高等院校及工会:
《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广大教师的休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
教师利用假期外出休养、参观,是由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的。针对教师职业特点有组织地安排休养活动已经形成传统,我省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此历来都十分重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教师要求参加休养的愿望和要求更加强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安排本地区、本单位的教师在假期休养参观,受到普遍欢迎。
通过休养、参观,使广大教师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身心休息,有利于他们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教育教学工作;通过参观和社会考察,使他们开扩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对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有积极作用;通过参观,还能使广大教师陶冶情操,增强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满足广大教师的要求,根据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教师开展休养活动是贯彻落实《教师法》、保障教师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要把它作为一项经常工作来抓,要为教师的休养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也要注意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组织教师参加的活动要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工作要严谨周密,活动安排要合理有序,特别要注意安全。活动内容应以休养为主,也要丰富多采,要与教育教学、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教师在休养的同时得到教育和提高。
三、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教师休养活动的经费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解决。
四、分期分批组织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教师代表休养活动的经费可按省财政厅[(1992)财政102]、省教委[浙教计字(1992)60号]、[浙教工字(1992)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休养人员的往返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疗休养院(所)的收据,回所在学校报销,在集体福利基金中开支。确有困难的中小学,可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帮助解决。休养期间的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教育工会负责。”
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工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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