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困难教职工摸底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作者:杨占江 时间:2018-11-16 点击数:
关于做好困难教职工摸底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分工会:
根据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做好困难教职工档案更新工作的通知》(浙教工〔2018〕34号)、《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浙农林大工〔2016〕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工会帮扶工作的精准化水平,现就困难教职工摸底及建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及建档对象范围
(一)浙江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摸底及建档对象
2017年已在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建档的困难教职工,重新上报相关资料(已脱困的教职工,无需重新上报);新增户籍在浙江省内的困难在职教职工(含校聘合同制)家庭。
(二)浙江农林大学工会摸底及建档对象
工资在学校发放的在编在职并加入学校工会组织的困难教职工(含校聘合同制)。
二、申报对象
(一)符合省级困难城镇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杭州市2412元)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杭州市为1206元)以内(含)的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2412元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1206元以内的家庭。
(二)符合省教育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杭州市3216元)以上,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216元的家庭。
(三)符合本校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
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供养直系亲属)因患重病、遭受重大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严重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教职工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家庭,不予建档
1.拥有2套 (含)以上商品住房的(拥有2套商品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米的除外);
2.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2人(含)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培训或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及审核
困难教职工向分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分工会对提出申请的教职工家庭状况深入调查了解,重点放在摸清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求其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附件1、3或4,其中浙江省总工会建档人员还需填写《救助委托核对授权申请表》附件2);分工会和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申报人员只能选择省级困难城镇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省教育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本校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家庭其中一种,不得兼报。
对于申报本校困难职工建档的家庭,各分工会要依据困难教职工的情况进行排序。
(二)佐证材料
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申报人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人事处证明,其中申请本校困难职工建档的不需要提供);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申报人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其中,因病致困家庭提供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自负医药费票据)。
五、时间安排
1.各分工会于
11月
29日
前,完成调查摸底、上报。校工会汇总审核后予以公示(不少于五天)。
2.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上级工会建档条件的人员上报省教育工会,由省教育工会审核确定困难等级,年底前给予补助;申报本校困难职工建档对象,由学校按规定确定建档人员及补助标准,年底前给予补助。
附件:1.《浙江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2.《浙江省困难职工救助委托核对授权申请表》
3.《浙江省教育工会困难教职工家庭申报表》
4.《浙江农林大学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
校工会
2018
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