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浙教工〔2023〕5号)和《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浙农林大〔2020〕52号)要求,为落实教职工疗休养权利,有效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更好地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学校2023年继续组织全校教职工进行暑期疗休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
学校全体在册在岗教职工。
二、疗休养地点
(一)可按照规定组织职工到邻省(上海、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对口帮扶(援助、合作)地区(新疆,西藏,四川,吉林,青海省海西州,重庆市涪陵区、万州区,湖北省恩施州、黄冈市)开展教职工疗休养活动。
(二)省内持续推进疗休养事业山海协作、城乡合作,积极组织职工到遂昌县、开化县等山区26县开展疗休养活动,推进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文旅经济发展。
三、疗休养组织
(一)教职工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在暑期集中开展,各分工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坚持“边疗养、边调研、边服务”的原则,将疗休养活动与主题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学科建设等结合起来。
(二)教职工每人每年可参加一次疗休养。要严格控制跨省疗休养人数,参加省外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疗休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三年内不重复安排。
(三)省外、省内线路均需在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招标等方式,从4A级及以上旅行社或基地(附件1)中择优确定承接单位。
(四)省外疗休养由校院两级工会共同组织实施。为确保省外线路能顺利组团出行,请各分工于5月10日前将预定的省外线路(附件2)上报校工会汇总,经协商后由相关分工会具体组织实施,5月31日前完成招标和报名工作。
四、疗休养费用及报销
(一)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保险赔偿金额每人不少于 80 万元,餐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没有单项限额)及相关活动费用,标准为每人平均每天不高于400元,总额不超过2000元,在学校福利费中列支。
(二)费用须刷公务卡支付或由计财处直接打款给收款单位。 各分工会于9月30日前将报销票据等交校工会,由校工会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三)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发票抬头:浙江农林大学,纳税人识别码:123300004700050170,内容开具疗休养费或旅游综费等;发票需要经办人、分工会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其它材料为服务合同、选择承办单位的情况说明、参加疗休养教职工的签名表。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疗休养报备。各分工会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做好本单位疗休养方案,并于5月31前进行网上报备(校园综合门户—办事大厅—教职工疗休养申请)。
(二)加强人文关怀。教职工家属经所在分工会同意,可随同参加疗休养活动,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协商签订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三)加强安全防范。各分工会在与疗休养承办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疗休养的责任;做好活动安全教育工作,注意做好个人防护,确保疗休养活动各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
(四)严格执行纪律。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活动场所,杜绝违规现象,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不得以现金、实物、消费券、购物卡等形式发放到个人。
联系人:徐炜老师,联系电话:63740087(9298037)。
附件:1、浙江省教职工疗休养基地目录
2、省外疗休养线路预报表
3、教职工疗休养报备表
工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