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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浙农林大党201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的利益,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的威信较高。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学校教职工规模确定,一般占全体教职工的10%-15%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学院(部)、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代表和女教师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可实行互任制。

 

(二)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四)教代会代表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学院、部门的代表团,由此导致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的,一般不予增补。

 

(六)教代会代表如调离本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分工会主席。特邀代表一般是近三年退休的校领导、在校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一般应在大会召开三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执行委员会接受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在全团代表会议上推选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若干名。团长一般应由部门党政领导或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其它同志担任。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征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大会或工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参与学校、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三育人”工作、提案工作、福利工作、教职工申诉、住房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负责人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校工会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浙江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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