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浙农林大工〔20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工会经费、财产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受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托,代表工会会员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工会会员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
第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指定召集人主持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学校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学校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三)学校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督促学校行政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学校工会拨缴经费。
第十一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通报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学校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学校工会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可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议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见。
第十七条对工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和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九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审查。每次审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抄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对审查过的凭单、帐薄等凭据签名、加盖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
第二十一条经费审查委员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学校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审查;
(四)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学校工会经费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通知学校工会或被审查的二级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学校、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同学校财务、人事、审计等部门的联系。
第二十五条经费审查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学校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供。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