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补充意见
(浙总工发〔2016〕17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局、旅游局(委)、省产业(局)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职工疗休养权利的落实,现就《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职工疗休养活动应面向广大职工,并向一线职工、优秀职工倾斜,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其依法开具的发票纳入到职工疗休养报销范围。
二、职工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内容。丰富职工疗休养形式。
三、为防范职工疗休养意外风险,职工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可为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四、各级工会要完善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活动场所,并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符合要求。
五、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补充意见》对浙总工发【2015】13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的,以《补充意见》为准。各地规定与此不符的,要及时自行调整。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