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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

 

(浙总工发〔201824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局(委)、省产业(局)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活动开展,提高疗休养质量,扩大疗休养受益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有关职工疗休养政策作以下调整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

 

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调整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人·天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中列支,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二、促进省际疗休养的交流与合作

 

为提升和丰富我省疗休养活动和内容的品质,切实加强省际疗休养的交流与合作,重点与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吉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加强疗休养交流与合作工作,为上述区域职工来浙开展疗休养活动提供更优质服务。同时,为顺应我省职工对疗休养活动多样化的需求,发挥疗休养活动对我省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工作的推动作用,在立足本省开展活动的同时,各基层单位可组织部分职工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和沪苏皖闽赣6各周边省(市)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并有序推进,严格控制和加强管理。每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当年本单位单价疗休养活动的职工总数的1/3,优先考虑省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公务员、年度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模范和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职工、高技能人才等,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

 

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的疗休养活动,应由各市(省产业)、县(市、区)总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对口办做好协同工作。疗休养目的地应优先选择相应的对口区域。

 

三、进一步为疗休养活动创造良好的资源环境

 

依托大花园建设,加强旅游资源恵及疗休养活动的力度,逐步火大国家和政府投资的收费景区、景点免费向疗休养活动开放的范围。开展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活动,由省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职工疗休养基地(目的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优选农家乐等具备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源,通过评估和认定,规范完善疗休养服务要素、服务品质等标准条件,开展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创建一批经济实惠且能提供疗休养优质服务的阵地,提升职工群众疗休养的获得感。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执行。

本通知对浙总工发〔201513号和浙总工发〔201617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规定与此不符的,要及时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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