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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浙总工发〔2018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的经费使用,体现工会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保障基层工会工作经费

 

(一)各级工会依法足额收缴工会经费。

 

各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全额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按规定由财政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单位及时拨缴工会。

 

(二)基层工会要依法组织好其余各项收入。

 

基层工会要依照《工会法》组织好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按时收取会员应缴纳的会费;基层工会在结余资金不足时,确因开展活动和工作需要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应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再由各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并按确定的用途开支;基层工会在足额收缴工会经费之后,因上级工会要求开展工会工作发生经费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申请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三)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各项收入纳入工会经费收入预算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外的其他各项资金和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发放福利。基层工会要严格把关,接受捐赠收入要合法合规,对不属于基层工会收取范围的收入要予以拒收。

 

二、规范工会经费支出

 

基层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的方向,收取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和“不准”的要求。相关支出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1.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参加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教育培训,其优秀学员的比例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10%以内,实行物质激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3.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在活动文件中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有统一着工作装要求的单位,不再重复购买服装。

 

4.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5.基层工会组织的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仅限外请工作,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

 

6.基层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方面的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7.基层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本口不得发放现金。

 

.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

 

9.基层工会向会员收取的个人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的最高支出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10.基层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相关标准。

 

11.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

 

12.基层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1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得现金慰问。

 

14.工会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各基层工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度中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15.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基层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纪念品。

 

16.各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或未缴纳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准纳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四)其他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17.单位行政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的活动安排,可以给予每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五)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相关标准。

 

18.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口,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六)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19.基层工会发生的有关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0.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丨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8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

 

21.为促进企业工会活力,调动兼职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工会挂职兼职干部和工会志愿者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有条件的基层工会根据工作实绩,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兼职工会干部(工会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国有企业科级以下的兼职工会干部的补贴发放,要根据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对兼职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发放标准原则上以基层工会实际兼职人数分档设置补贴标准,并结合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综合确定,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单位集体讨论后自行确定。

 

22.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和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职委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由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基层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基层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七)其他支出相关标准。

 

23.基层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系统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结合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能直接代替单位行政进行捐助。

 

三、规范基层工会财务管理

 

(一)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基层工会要按规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及各类协(学)会等其他组织的财务合并核算。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由单位行政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中介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二)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主席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当年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强化工会经费监督。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由浙江省总工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财字〔20151号)同时废止。各地、各系统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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