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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浙江省高等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浙教工〔201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二级单位的民主 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教工〔201414)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二级单位”是指高等学校根据学科分类设置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如院、系)和实施二级管理的直属单位、机关、后勤、产业等。办法中出现的“本单位”,均指高校“二级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 级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 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高校教代会制度的深化,也是高 校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的高等学校都应建立和完 善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应尊重和支持二级 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校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六条高校二级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七条高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重视二级教代会工作,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高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高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院(系)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校在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本单位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二级单位与同级工 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九条二级单位党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凡与学校或二级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 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根据本单位教职工规模按以下方式确定: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0200人的,代表比例为30%60%200500人的,代表比例为20%40%5001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0%20%10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5%20%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以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方能当选。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二级单位党、政、工领导中的代表名额,可放到基层单位选举,不占教师名额。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选举单位教代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敢于担当;

 

(三)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政策水平和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种活动,准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热心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在本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本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对本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大会决议的落实;

 

()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及时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建立二级教代会代表考核制度,由各代表团(组)对代表参会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教代会会议请假制度。

 

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教职工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每届为35年,教代会换届与二级工会换届同时进行,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部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二级工会建议、同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党政部门及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二级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二级教代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二级单位政策、方案、制度和办法等,在会议召开前印发至各代表团(组)讨论,或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代表团(组)长、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决议,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其进行修正或补充,提交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联席会议审定,由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提交教代会或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联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准备好有关材料;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按工作程序召集会议,组织审议并作出决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二级教代会以基层组织(如系、所、室等)为单位组建或联合组建代表团(组),由代表民主选举团(组)长。团(组)长的职责是:大会前征集汇总提案;大会期间组织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向主席团汇报本团(组)意见;闭会期间,参加联席会议,组织本团(组)代表活动;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二级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整理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二级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九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承担教代会的有关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及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同意后,提交大会通过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应根据工作性质、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积极完成教代会赋予的职责、任务。

 

第三十条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之前举行预备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为大会正式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基本程序:报告出席代表人数;报告大会筹备情况;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议题、议程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正式大会主要议程有: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作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有关专项报告;审议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安排代表团(组)讨论工作报告等;作提案征集、处理报告;大会表决、选举事项;代表大会发言。

 

第三十二条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二级工会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预先向校工会报告。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材料报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本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提出大会建议议题报同级党组织;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大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本级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本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并负责调查和核实工作。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同级党组织汇报,与本单位行政部门沟通。

 

(五)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级教代会的领导,将二级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重视谋划确定二级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关系,为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五条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支持和接受本级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的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六条二级单位应当为同级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会要积极推进二级教代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指导,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学校二级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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