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浙教工〔201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送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由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进行调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设在校会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完善提案工作制度,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对代表进行培训;
(三)审核所征集的有效提案并进行梳理、分类,确定是否立案;
(四)将提案及意见、建议送达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五)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听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教代会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一般从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具体要求,提案工作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应做好提案征集动员和相关培训。超过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一般作意见、建议处理,不再进入提案办理程序。有条件的学校,可探索、实行提案受理常年制,以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的形式征集和办理。
第七条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每件提案须有3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方为有效。各代表团、教代会、工会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以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应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九条提案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题目(即提出解决什么问题)、案由(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提案人撰写提案,需一事一案,案由充分,建议具体可行。鼓励(倡导)各高校建设教代会电子提案系统,提高提案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提案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提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汇总,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所征集的有效提案进行审理,决定是否立案。提案审理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和归类,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除常规的提案立案审理外,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明确重点承办单位、主任督办提案和校领导领办提案等。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可作意见、建议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三)不具代表性的仅涉及教职工个体的具体问题;
(四)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认定;
第十五条对于未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告知提案人,并说明未立案的原因。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六条提案经审理立案后,报分管校领导签阅,并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提案办理与落实工作。明确提案办理要求,将审理立案的提案表送达相关部门、单位。提案送达采用集中送达与分单位送达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办理提案是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各部门、单位应充分尊重代表民主权利,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逐件办理。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对接到的提案、意见、建议,应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如提案、意见、建议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 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四)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理解。
(五)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听取提案人的意见。要按照提案办理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认真细致的书面答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提案交办2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应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答复,并在教代会提案系统内或提案表上填写办理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提案办理答复后,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条全部提案办理完成后,提案内容及答复意见应以一定形式公示。立案5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提案回头看”工作,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 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组织评选教代会“优秀提案”,以更好地发挥教代会提案在高校各项事业发展和民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教代会提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可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以进一步提高教代会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鼓励提案办理单位充分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更加重视代表意见、建议,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落实成效。
第二十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评选“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奖”,以鼓励各代表团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提案。
第二十五条“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应在教代会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