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选树办法
(浙教工〔2018〕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激发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实施教育现代化和高教强省战略建功立业,根据《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和省总工会关于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选树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选树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选树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工会宣教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选树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选树范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教师。以一线教师为主,处级以上(不含处级)人员不参加选树。
第六条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须在以下方面有突出表现: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高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以学生为中心,坚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教师优先。
第八条已获得浙江省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不再参选。
第九条师德标兵在师德先进个人中产生。
第四章 选树程序
第十条推荐程序
(一)各高校:由高校工会组织民主推荐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候选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各市、县(市、区):由各学校工会组织民主推荐师德先进个人候选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所属教育工会审核,各市教育工会审定拟推荐师德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候选人后上报。
(三)师德先进个人推荐名额根据各地区域规模、高校教师人数规模分配。
第十一条审定程序
(一)师德先进个人:由选树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市、高校上报情况审定。
(二)师德标兵:对师德标兵候选人进行网络投票、专家评审。选树工作委员会根据投票、评审情况研究确定人选。
(三)选树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省教育工会对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工会宣教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工会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