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细则
(浙教工〔2018〕6号)
为加强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更好地发挥工会服务教职工的职能,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充分保障基层工会工作经费
(一)基层工会要督促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层工会在结余资金不足时,确因开展活动和工作需要,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应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再由各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采取专款专用、不留余款的使用原则,补助费用不得用于福利的发放,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三)基层工会要严格把关,对不属于基层工会收取范围的收入要予以拒收。接受捐赠要合法合规,捐赠资金、物品的使用必须以经费收支管理规定为准则。
(四)基层工会当年若有重大活动支出安排,其当年经费收入不能满足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动用历年结余经费,但须经本级工会经审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上级工会认为不妥的,应按上级工会的意见执行。
二、严格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职工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费。用于基层工会面向教职工举办的关于政治、业余文化、业务技能等知识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授课人员酬金的支出;用于教职工素质提升的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奖励的支出。
(1)授课人员的酬金发放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规定执行。
(2)教育活动可评选优秀学员,其优秀学员的比例应控制在参加教育培训人员总数的10%以内。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实行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
2.文体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活动所需要的器材、服装等用品的购置、租赁、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支出;用于组织会员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支出等。
(1)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活动文件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有统一着工作装要求的单位,如无必要,不再重复购买服装。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篮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类比赛活动,确实需要统一着装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购买服装。服装的发放需领取人签字。(2)购置活动器械以实际需求为准,器械的购置、保管要有统一的制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作为工会固定资产登记。
(3)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项人均不超过400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同一活动项目不重复奖励。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与活动主题相关的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
(4)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因活动连续超过4小时,可安排活动用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中、晚餐单餐不超过50元。不安排活动用餐的,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补助的餐次和人数,根据活动的实际情况安排,不得虚报。一项活动有用餐安排的,不得发放伙食补助。
(5)基层工会开展团体文体活动,因活动需要聘请教练和裁判,其劳务费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仅限外请人员。
(6)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年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门票总支出最高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四倍。
(7)基层工会组织春秋游活动可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 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 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若春秋游活动仅有餐费支出,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8)文体活动旨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基层工会要按规定操作,禁止以活动名义变相搞福利,如组织采摘、钓鱼活动,采摘品和鱼归个人所有,个人应承担相关费用,比赛奖品除外。
3.宣传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慰问支出;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补贴的支出等。基层工会应制定统一明确的慰问、补贴标准和方式,不搞特殊化。
(1)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实行“双控”原则: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留成部分)的60%。节日慰问品应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者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发放节日慰问品需本人签收。
(2)基层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元,可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也可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婚育慰问不分男女,夫妻双方同在一个单位,可以双份慰问。慰问标准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不得现金慰问。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可以实行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以一次为限,时间以一个财务结算年为准。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5)工会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基层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6)单位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时,基层工会根据活动安排,可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该补贴作为基层工会单独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提高食宿标准。
(7)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凡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且未缴纳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二)维权支出。
1.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给予帮扶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经集体讨论后确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基层工会可参照《浙江省教育工会帮扶救助办法》,制定相应的困难教职工帮扶细则,明确帮扶标准和方式。
2.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元旦春节送温暖、夏季送清凉、金秋助学等活动的支出。
(1)各基层工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送温暖标准。
(2)上级工会下拨的送温暖补助应专款专用,不得另做他用。
3.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
1.培训费、会议费。基层工会举办的面向工会干部业务技能培训的支出,用于会员大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支出。其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的支出;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等创建活动的支出;用于开办教职工活动阵地的支出;用于专题调研、课题立项的支出;用于财务、经审、女工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
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竞技类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超过
800元,集体最高名次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
3.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因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的支出;用于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的支出。
(1)基层工会因公务活动发生的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标准及报销要严格按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实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兼职工会干部(工会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干部)发放兼职补贴。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主要适用于非公企业和民营企业,正式在编教职工不在发放对象行列。国有企业科级以下的兼职工会干部的补贴发放,原则上按实际兼职人数分档设置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3)经本单位党政书面认可并报上级工会同意,基层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工会干部(含本级和分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女职委委员、工会法律监督委员、工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工会小组长、工会干事及工会财务人员等)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的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单位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上级工会开展的评选表彰工作,基层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四)其他支出。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基层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系统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结合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能直接代替单位行政进行捐助。
三、认真遵循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必须遵循: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
(二)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其他规定
(一)细则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各基层工会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标准。统一执行,不得搞特殊化。
(二)省教育工会直属高校工会、基层工会执行本细则。各市、县(市、区)教育工会,非直属高校工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教育工会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