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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职工疗休养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教工〔20181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各高等学校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省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教职工疗休养权益的落实,根据《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浙总工发〔201617号)、《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24号)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群团工作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劳动法》、《教师法》、《浙江申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疗休养视为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的重要载体,作为维护教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依法履行工会举办疗休养事业的职责,积极为教职工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着力加强规范化管理,推动疗休养活动在我省教育系统全面、有序地开展。从而有效保护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激发其内在动力和工作 热情,更好地服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进步。

 

二、主要内容

 

1.疗休养管理。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针对教职工的职业特点,因地制宜地做好教职工疗休养组织管理工作。各级教育工会承担辖区内教职工疗休养的具体管理任务,负责与教育行政共同制定本地区的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指导与督促各学校(单位)普遍将疗休养规定落到实处。各基层工会负责制订本学校(单位)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计划,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后实施。各学校(单位)的疗休养活动开展情况,应每年向教代会报告。

 

2.疗休养对象。疗休养属于职工集体福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均可享受,秉承自愿参加的原则。应优先考虑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公务员、年度先进工作者和学术(学科)带头人、高技能人才等先进人物,优先考虑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的一线教职工和即将退休的教职工等特定对象。疗休养活动主要由基层工会自行组织,各级教育工会也可以用疗休养形式,组织上述先进人物或特定对象开展活动。涉及到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

 

3.疗休养地点。疗休养活动应当立足本省,各基层工会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承接单位和活动地点,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可组织到教师疗休养基地和工人休养院所、教师培训中心等。同时,加强省际疗休养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疗休养活动对我省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工作的推动作用,可组织一定比例的教职工赴沪苏皖闽贛五个周边省()和川渝贵吉鄂藏新青八个对口支援(帮扶、合作)(自治区)开展省外疗休养活动。

 

4.疗休养人数。各学校(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活动的人员数量,由工会商行政根据工作任务和职工福利费提取情况安排,原则上每位教职工一年一次。每年组织到省外疗休养的人数,不超过当年参加疗休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参加对象三年内不重复安排省外疗休养。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自治区)的疗休养活动,由各级教育工会协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并由各基层工会分别组织实施,目的地优先选择相应的对口区域,参加人员以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为主。

 

5.疗休养内容。疗休养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各地各校应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相结合的 理念,丰富疗休养形式,一地多点地开展身心疗养、健康检查、心理训练、参观学习、互动交流、乡村体验等活动。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自治区)的疗休养活动,可结合支援(帮扶、合作)工作开展。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在同一个省域内进行,禁止跨越多省的疲劳拉练式旅游。

 

6.疗休养时间。各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学校(单位)的实际和教职工的需求,统筹合理确定疗休养的时间与批次,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任务为前提。每次疗休养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含在途时间)。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自治区)疗休养的,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况延长在途时间,但需经学校(单位)同意,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日。疗休养活动若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不安排补休。

 

7.疗休养费用。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及相关活动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疗休养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其所属企业的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者个人承担。工会受行政委托举办劳模和先进疗休养活动,基层工会组织时,可另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单独在工会经费中列支,补贴不能用于提高食宿标准;由各级教育工会组织的,按全总、省总有关劳模和先进疗休养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 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执行费用标准。积极宣传疗休养政策,教育与引导教职工正确区分疗休养与旅游,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2.切实提升疗休养品质。要加强疗休养服务平台建设,发掘、整合各地丰富的疗休养资源,为教职工提供舒适的环境、优质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为基层工会组织疗休养活动提供便利,提升教职工获得感。加强对服务提供方的动态管理,规范完善服务要素、工作质量等标准条件,对工作不到位,要求不落实,忽视教职工利益的,取消其承接资格。

 

3.有效统筹疗休养事务。疗休养活动应以集体出行的方式,由工会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开展。各地各校要做好疗休养 团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以专兼职工会干部为主体的工作人员队伍。每个疗休养团队应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组团、带队、协调、结算等具体事务。工作人员带队可不占用疗休养指标,产生的开支可参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高度重视疗休养安全。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把交通安全、餐饮安全等放在疗休养活动的第一位,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应对预案。对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举办单位 要进行出行前安全教育。要为每位参加人员购买保障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乘坐飞机、火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必须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保险。

 

 

 

           浙江省教育工会

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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