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浙农林大党〔2015〕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围绕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教代会代表及有关职能部门同志组成。
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办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六)组织提案工作评优。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须由1人提出,3人以上(含3人)附议。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第八条 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提案质量。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据;
(三)建议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
第十条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办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时间
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明确起止日期。
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不列入提案办理程序。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逐项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
(二)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三)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
第十五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将提案办理意见反馈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办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认真组织提案、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提案工作组织奖”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并在每届(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准确。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建议可行。提出建议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对学校科学决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文本规范。提案文字表述清晰、书写规范。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组织奖”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代表团代表提交的提案数量多,质量高;
(三)代表团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团代表50%以上。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单位领导重视承办工作,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联系征询意见,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积极创造条件落实;
(二)按时完成办理工作,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提案答复实事求是,办理质量高,落实效果好,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