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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农林大党〔201531)    

 

 

一、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遵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执委会的议事范围:

 

1、教代会闭会期间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2、讨论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

 

3、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

 

4、拟定、修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5、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

 

6、在委员调离或按规定应增加执委会委员时,可选举增补委员;

 

7、筹备教代会换届大会,主持教代会年度会议;

 

8、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9、讨论教代会其它有关重要问题。

 

 

三、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商量确定,并由主任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提交会议。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执委会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四、会议的程序

 

第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工作需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及时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设置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并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主任(副主任)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需要形成决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鼓掌通过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负责向其转告本次执委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及其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领导抓紧落实,也可委托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抓紧落实。

 

教代会工作机构协助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教代会执委会反馈督办结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教代会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给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成员须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六、附则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

 

2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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