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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工会关于做好非在编职工入会及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浙江农林大学工会

 

关于做好非在编职工入会及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和《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做好非事业编制职工集中入会的意见》(浙教工〔201122号)文件,结合我校非在编用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重要指示,按照“党委领导,按章入会,区别隶属,依法维护”的工作原则,做好非在编职工入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充分发挥各部门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探索劳动(人事)关系多样化、用工模式多元化相适应的新机制、新办法,积极推进我校各类非在编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并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会及会籍管理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实行源头入会,即加入与我校签定用工协议的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由其公司委托我校管理。

 

第五条  我校非在编劳动合同人员,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同时,须确认本实施意见。

 

第七条  非事业编制员工入会申请经所在部门工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备案,申请者即为工会会员

 

 

第三章 权利、义务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工会会员享有《中国工会章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各项义务。

 

第九条  加入工会的非在编职工,按照不同隶属关系,劳动经济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按其与用工单位所签定的聘用(或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工会要切实维护入会的非在编职工在聘用(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益,并积极组织、有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非在编职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与单位工会的会籍关系自动解除,其用工单位和所属工会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转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属部门工会提出,由所属部门工会宣布其退会并报校工会备案。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由所属部门工会报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缴纳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缴纳

 

(一)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按每月工资的0.5%扣缴。如本人工资、津贴由学校计财处发放,则会员费由校计财处代扣;如本人工资、津贴由部门(或企业)发放的,则其会员费由用人单位的工会代收,每季度上交校工会。

 

(二)单位交纳的工会经费由用人单位按实际人数工资总额的2%按季统一拨交校工会。

 

(三)属于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校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校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福利待遇

 

(一)非事业编制会员只享受工会有关福利待遇,不享受学校行政委托工会代办的给予在编会员的福利待遇。

 

(二)非事业编制会员的福利待遇根据用工性质、经费来源渠道,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准并承担费用。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会员会费和工会经费按照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工会会员委托管理协议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于浙江农林大学工会。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

 

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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