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丧事处理规定
(浙农林大[2015]15号)
为了贯彻国家对丧葬事业的改革,做好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丧事处理的原则
1.办理丧事提倡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简办丧事的原则;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
2.执行火葬政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提倡骨灰存放、树葬等节地葬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3.丧事由逝者亲属全权负责。学校根据逝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丧事处理协助小组,以便协助处理丧事。
4.学校、部门对逝者要诚恳关心,亲属要相信组织。双方相互配合,依规有序处理丧事。
5.丧事以外的各类问题,一律到遗体火化后按政策处理。
6.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职工去世后不召开追悼会;提倡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尊重逝者生前丧事从简的嘱托或亲属要求丧事从简的意愿。
二、丧事处理程序
1.离休干部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组织部、人事处,并及时通知省委老干部局、省委教育工委。
2.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原所在单位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离退休工作部门、人事处,其中去世教职工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任过处级职务的应通知组织部(民主党派人士需另通知统战部)。
3.校级领导去世后,由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通报情况,离退休的同时由离退休工作部门向省老干部局、教工委老干部处(离退休办)通报情况。
4.在职教职工去世后,由所在单位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人事处,其中去世教职工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任过处级职务的应通知组织部(民主党派人士需另通知统战部)。
三、根据丧事处理的原则第3条成立丧事处理协助小组
1.离休干部、处级(含)以上党政干部、教授的逝世由组织部负责(党外人士由组织部、统战部共同负责);其他退休教职工由原所在部门负责。
校级党政干部逝世由校党政领导担任丧事处理协助小组组长。
2.其他在职教职工逝世由所在部门负责。
四、丧事处理协助小组工作内容
1.发布讣告。
2.组织学校或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3.根据规定确定送花圈范围、数量。
4.教职工在外地去世,由负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人前去协助亲属处理。
5.向逝者亲属说明丧事处理有关政策。
五、逝世消息的发布范围及集体名义送花圈的原则
1.校级领导(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在浙江日报上发表简要消息。
2.离休干部、教授、处级干部在本校校报上发表简要消息。
3.因公牺牲人员在本校校报上报道。
4.发布逝世消息由宣传部负责。
5.集体名义送花圈按照下列原则:
(1)校级党政干部(含享受厅局级)逝世:校党、政、工及校办、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
(2)离休干部逝世:校党、政、工及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原所在部门。
(3)教授、中层干部逝世及因公牺牲教职工:校党、政、工及校办、组织部、统战部(限于党外的)、人事处、所在部门。
(4)退休教职工逝世:离退休工作部门、人事处、工会、原所在部门。
(5)在职教职工逝世:人事处、工会、所在部门。
六、各项费用的开支
1.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开支。
2.学校、部门用车和送的花圈的费用由学校或所在部门支付。
3.丧事处理的费用均由亲属自理。
4.学校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5.教职工因公牺牲的丧事有关费用原则上亦参照此规定办理。
七、遗体告别仪式
1.xxx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开始;
2.默哀(奏哀乐);
3.向逝者三鞠躬;
4.介绍生平(视家属请求酌定);
5.向遗体告别。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