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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丧事处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丧事处理规定

 

(浙农林大[2015]15号)

 

 

为了贯彻国家对丧葬事业的改革,做好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丧事处理的原则

 

1.办理丧事提倡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简办丧事的原则;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

 

2.执行火葬政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提倡骨灰存放、树葬等节地葬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3.丧事由逝者亲属全权负责。学校根据逝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丧事处理协助小组,以便协助处理丧事。

 

4.学校、部门对逝者要诚恳关心,亲属要相信组织。双方相互配合,依规有序处理丧事。

 

5.丧事以外的各类问题,一律到遗体火化后按政策处理。

 

6.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职工去世后不召开追悼会;提倡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尊重逝者生前丧事从简的嘱托或亲属要求丧事从简的意愿。

 

二、丧事处理程序

 

1.离休干部去世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组织部、人事处,并及时通知省委老干部局、省委教育工委。

 

2.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原所在单位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离退休工作部门、人事处,其中去世教职工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任过处级职务的应通知组织部(民主党派人士需另通知统战部)。

 

3.校级领导去世后,由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通报情况,离退休的同时由离退休工作部门向省老干部局、教工委老干部处(离退休办)通报情况。

 

4.在职教职工去世后,由所在单位向分管校领导通报情况并通知人事处,其中去世教职工为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任过处级职务的应通知组织部(民主党派人士需另通知统战部)。

 

三、根据丧事处理的原则第3条成立丧事处理协助小组

 

1.离休干部、处级(含)以上党政干部、教授的逝世由组织部负责(党外人士由组织部、统战部共同负责);其他退休教职工由原所在部门负责。

 

校级党政干部逝世由校党政领导担任丧事处理协助小组组长。

 

2.其他在职教职工逝世由所在部门负责。

 

四、丧事处理协助小组工作内容

 

1.发布讣告。

 

2.组织学校或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3.根据规定确定送花圈范围、数量。

 

4.教职工在外地去世,由负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人前去协助亲属处理。

 

5.向逝者亲属说明丧事处理有关政策。

 

五、逝世消息的发布范围及集体名义送花圈的原则

 

1.校级领导(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在浙江日报上发表简要消息。

 

2.离休干部、教授、处级干部在本校校报上发表简要消息。

 

3.因公牺牲人员在本校校报上报道。

 

4.发布逝世消息由宣传部负责。

 

5.集体名义送花圈按照下列原则:

 

1)校级党政干部(含享受厅局级)逝世:校党、政、工及校办、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

 

2)离休干部逝世:校党、政、工及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原所在部门。

 

3)教授、中层干部逝世及因公牺牲教职工:校党、政、工及校办、组织部、统战部(限于党外的)、人事处、所在部门。

 

4)退休教职工逝世:离退休工作部门、人事处、工会、原所在部门。

 

5)在职教职工逝世:人事处、工会、所在部门。

 

六、各项费用的开支

 

1.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节省开支。

 

2.学校、部门用车和送的花圈的费用由学校或所在部门支付。

 

3.丧事处理的费用均由亲属自理。

 

4.学校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5.教职工因公牺牲的丧事有关费用原则上亦参照此规定办理。

 

七、遗体告别仪式

 

1.xxx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开始;

 

2.默哀(奏哀乐);

 

3.向逝者三鞠躬;

 

4.介绍生平(视家属请求酌定);

 

5.向遗体告别。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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