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浙农林大工〔2016〕1号)
第一条为更好的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关心帮助我校生活困难教职工,认真做好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补助范围:工资在学校发放的在编在职并加入学校工会组织的困难教职工(含校聘合同制)。
第三条补助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教职工,经核实可酌情给予生活救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杭州市最低生活标准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教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杭州市最低生活标准的,但因家庭成员下岗失业、疾病、伤残、子女教育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三、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教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教职工;
五、因本人罹患重大疾病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教职工;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研究认为需要救助的教职工。
第四条补助标准:困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0元/年。本补助为一次性(年终)困难补助,每户教职工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对于教职工临时发生的困难,经核实确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另见《关于规范教职工慰问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补助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困难教职工向所在单位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分工会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所在单位党政复核同意;
三、学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研究各分工会上报的申请人员,确定一次性困难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方案;
四、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将拟定的一次性困难补助对象用适当的方式公开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五、各分工会按财务制度要求履行领取手续,并及时将补助金发放到困难教职工手中。
第六条学校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集中受理审批困难补助申请;因突发事件,困难教职工需要紧急救助时,经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在取得真实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采取特事特办,实施先救助后审批的办法,及时帮助困难教职工渡过难关。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给予补助:
一、非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而引起的经济困难。
二、平时有不合理投资、消费行为或不良嗜好的。
三、没有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四、经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学校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及时吸纳新的困难教职工进入档案,同时对已经脱贫教职工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