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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0-08 点击数:

 

 

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办法

 

(浙教工〔2018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浙总工发2014[41]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教工〔201414号)等法律和规章,特制定本巡视工作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代表巡视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秘书处)负责组织教代会代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现场代表巡视检查。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是教代会闭会期间落实教代会职权和代表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本巡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代表巡视工作宗旨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宗旨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达到协助职能部门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学校和谐发展。

 

第五条坚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在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由学校工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秘书处)负责组织教代会代表,有组织地开展巡视。

 

 

第三章 巡视工作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服从、服务学校中心工作的原则;()促进科学决策,推动民主管理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群众路线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学校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落实校(院)务公开的情况;()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巡视工作的制订和落实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巡视采取定期巡视与不定期巡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学校工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秘书处)每年应将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给予落实。通过调研,确定巡视内容,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参加巡视的代表应以主人翁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要从学校的发展大局、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全面深入了解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政策导向及执行效果,主动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巡视活动视学校实际情况,每年度至少围安排一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组织不定期教代会代表巡视:

 

(一)学校党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议和要求;

 

(三)其他确有必要组织不定期教代会代表巡视的情况。

 

 

第五章 巡视工作的实施和程序

 

第十三条制订巡视方案。学校工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秘书处)根据每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的内容,制订相应的巡视方案,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

 

第十四条组建巡视工作组。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组组长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校工会选定一位代表担任,成员由教代会相关代表团选派代表组成,或邀请提案代表参加,可根据巡视工作邀请部分相关专业人士。参加巡视组成员人数根据巡视需要而定。

 

第十五条巡视工作方式。一般以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组织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即听取被巡视单位有关情况介绍、现场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座谈等形式。巡视期间,巡视组主要听取汇报和反映教职工意见、提出工作建议,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不得干预被巡视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形成巡视报告。巡视组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对巡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在听取巡视组成员意见建议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巡视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巡视结果处理。校工会负责将巡视报告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被巡视部门或单位。学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负责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十八条巡视工作反馈。被巡视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巡视工作组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巡视工作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巡视工作组和校工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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